來源標題:虛擬地址注冊公司中介獲退款
因注冊公司代其提供“虛擬地址”,其公司被列入非正常經營名單,郭女士起訴對方,要求退還地址租賃費。近日,通州法院認定郭女士與代理公司均有“地址異常”過錯,責令代理公司退還部分費用4000元。
郭女士說,2016年,她需要注冊一家公司才能創(chuàng)業(yè)。因為她當時沒有找到好的辦公場所,中介告訴她可以通過“租賃”注冊地址來注冊公司,然后再找一個辦公場所。對方出示了一張示意圖,顯示一棟廠房分為五個區(qū)域,每個區(qū)域分為數(shù)百個房間,每個房間約3平方米,郭燦女士租用其中一個房間注冊公司。
雙方簽訂代理協(xié)議,郭女士支付一萬多元租用該地址注冊公司,為期兩年,代理公司保證該地址有效。之后,代理公司為郭女士注冊成立了A公司。郭女士為了公司的實際經營,在馬駒橋鎮(zhèn)租了一間辦公室。
去年6月,工商局抽查,無法通過戶口或營業(yè)場所聯(lián)系到A公司,該公司被列為非正常業(yè)務。郭女士認為,代理公司向她提供了“虛擬地址”,導致她運營異常,應該退還她1萬多元的地址租賃費。被告公司拒絕退費,稱地址有效,公司被列入非正常經營名單的原因是異地經營,與注冊地址無關。
法院認為,郭女士與被告公司簽訂《代辦協(xié)議》時,并未實際讀取實際地址,但知道地址只有3平方米。因此,雙方同意租賃地址用于公司注冊,但并未實際運營。公司注冊地址應與實際經營地址一致,但郭女士在所涉及的合同地址注冊了公司,但實際工作地點在馬家橋鎮(zhèn),無法通過注冊地址與郭女士聯(lián)系,在工商局抽查時將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單。所以,地址不正常是郭女士的錯。被告公司和郭女士應該能夠預見到注冊地址和營業(yè)地址分離的后果,因此雙方都有非正常經營的過錯。法院根據(jù)各方過錯程度,判令被告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。一審判決后,郭女士提出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作者:嚴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