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人有限公司與無限責任公司的區(qū)別
一人股份有限公司:
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、個人獨資公司、個人獨資公司,是指一個股東(第三方或聯(lián)合體法人)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,即公司只有一個第三方股東或一個聯(lián)合體法人股東。
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少于10萬港元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,外部無股東大會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極大的激發(fā)國家獨立企業(yè)家的素質,大規(guī)模的增加社會的GDP。
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,所有股份歸一人所有的公司,從模式的意義上也叫一人公司。
無限責任公司:
又稱無限公司,是最類似的公司。
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,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方式。
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即股東必須以出資財產和出資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清償公司債務。當公司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,債務人無權要求公司股東以其資產清償未清償部分。鄭州取消公司代理,股東之間的責任是主要原因。償還公司債務超過其應承擔數(shù)額的股東,無權向公司其他股東追償,使這些股東成為新的債務人。
無限責任公司
資產是在股東相互熟悉、鄭州注銷公司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出資形成的。在這里,犯罪者對環(huán)境因素的信任起著關鍵作用,非親密朋友不能成為公司股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