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八條前半部分規(guī)定:訴爭商標為外文標志時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(jù)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,對該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。在判斷外文商標的顯著性時,正確確定外文對應的中文含義是首要前提。而正式出版的權威字典是確定外文含義的主要依據(jù),而網(wǎng)絡詞典和搜索結果一般只能作為參考。
隨著中國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,很多中外公司紛紛申請注冊外文商標。隔著語言的“藩籬”,外文商標的顯著性怎樣判斷?
案情簡介
本案訴爭商標為A公司申請的“SEAFOAM”商標,指定使用在第3類“去污劑;擦洗溶液;地毯清洗劑;去霧水;去漆劑;清潔制劑;清潔用油;擋風玻璃清洗劑;除銹制劑;去顏料制劑;玻璃擦凈劑;去油漬油;拋光蠟;擦亮用劑;皮革洗滌劑”商品上。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認定,訴爭商標可譯為“海泡石”,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點,難以起到區(qū)分商品來源的作用,以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(簡稱《商標法》)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,對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法院認定
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,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“去污劑、皮革洗滌劑”等化工制劑商品上,相關消費者不會認為這是對指定商品原料等特點的描述,也不是同業(yè)經營者用來描述上述商品原料等特點的通常使用方式,因此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,判令其重新作出決定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律分析
訴爭商標為由英文“SeaFoam”構成,爭議焦點在于英文“SeaFoam”的中文含義及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具有顯著性。
根據(jù)原告提交的證據(jù)顯示,《英漢·漢英化學化工大詞典》、《簡明英漢化學化工詞典》、《英漢化學化工詞匯》、《英漢石油化工詞典》等多部比較權威的專業(yè)詞典均將“海泡石”譯為“sepiolite/meerschaum”。 而《英漢漢英大詞典》、《柯林斯英漢雙解學習詞典》、《朗文高階英漢雙解詞典》等多部常用英漢詞典亦未收錄“SeaFoam”一詞。
根據(jù)我國境內相關公眾對外文的通常認知水平和認知習慣,單詞“Sea”、“Foam”均為常見英文詞匯,相關公眾知曉其固定含義,因此一般會將訴爭商標分離為“Sea”、“Foam”來分別識讀,進而將訴爭商標整體理解為“海洋泡沫、海上泡沫”等含義。
訴爭商標“SeaFoam”指定使用在“去污劑、皮革洗滌劑”等化工制劑商品上,相關消費者不會認為這是對指定商品原料等特點的描述,也不是同業(yè)經營者用來描述上述商品原料等特點的通常使用方式,因此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可譯為“海泡石”,但未提交足以令人信服的說理證據(jù)。退一步講,訴爭商標即使可譯為“海泡石”,亦非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、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(shù)量、產地等,屬于暗示商品的特點,并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。
典型意義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八條前半部分規(guī)定:訴爭商標為外文標志時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(jù)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,對該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。在判斷外文商標的顯著性時,正確確定外文對應的中文含義是首要前提。而正式出版的權威字典是確定外文含義的主要依據(jù),而網(wǎng)絡詞典和搜索結果一般只能作為參考。